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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以免被死者拖累


11 億稅從天降 不懂法律很吃虧


富家子弟爭奪遺產,時有所聞;但是,在經濟環境欠佳的現今台灣社會,有更多人急於拋棄先人遺產。 其中包括繼承姊姊 11億稅款的屏東縣林姓婦人 與繼承妻子數億債務的高雄市簡姓男子, 屏東一名四歲小朋友 更憑空繼承了外曾祖父的700 多萬元債務。。


南部某政壇人士媳婦林姓婦人,因姊姊 85 年去世時後,姊姊的配偶、子女均已辦理拋棄繼承,但她沒有,被迫繼承她姊姊高達 11億餘元的稅款,近 8年來她已打了不下 5次的官司,請求承繼權不存在,高雄地院最近一次在上月底的判決,仍駁回她的請求,因她提起訴訟時早已過了辦理拋棄繼承的時效。


林婦姊姊留下鉅額遺產,包括地、房子和債權價值 16 億餘元,因她姊姊另有更多的負債,她的配偶、子女無意繼承遺產,早已在她死後2 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 89年間高雄市國稅局開單向林婦催繳 5 9000多萬元的遺產稅,另應繳交同額的罰款,林婦說這些天文數字的債務簡直是天上掉下來的噩夢,把她整個人生都搞亂了。


屏東縣鹽埔鄉四歲的蔡姓男童,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內外子孫輩共 24 人,都辦了拋棄繼承,卻唯獨把他漏了,使他必須獨自承擔700 多萬元債務。家人去年底發現,代他聲請拋棄繼承,因超過法定時限被駁回,幾次提出抗告都被駁回,家人打算聲請釋憲。


蔡姓男童的母親說:「不懂 法律的人很吃虧」。她兒子才四歲就無端背負 700 多萬元的債務,以後不能開戶、名下也不能有財產,否則就會被債權銀行追繳。


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長廖文忠說,本案再抗告成立的可能性很低,很可能再被駁回。因為適用的法規並無明顯錯誤,法律規定在知悉繼承的兩個月內要辦理拋棄繼承,超過期限再提抗告,很難成立。


法界人士表示,未來民法會修改,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就自動拋棄繼承。


但法律不追溯既往,就算修法,蔡姓男童仍須背負 700 多萬元的債務


另一名高雄市陳姓婦人本月 2日燒炭身亡,死後債主找上他的丈夫簡姓男子,丈夫才發現三度改嫁的妻子有多次詐欺前科,生前負債數億元,前三任丈夫都曾被拖累破產負債。因有前車之鑑,他正積極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簡姓男子說,妻子有簽賭六合彩惡習,負債累累,之前曾多次鬧自殺送醫。前陣子挪用社區發展協會 250 萬元公款曝光,區公所等單位追查,壓力更大,才會燒炭尋短。


稅從天降》限定繼承比拋棄繼承好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透過親 友轉寄的這封教導死者家屬要辦理「限定繼承」的電子郵件,最近在 網路上廣泛流傳,不但有立委回應,甚至有死者家屬收到信,當面向黃建銘表示感謝。


篤信佛教的黃建銘在今年三月底,將標題為「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的電子郵件,寄給他電子信箱中通訊錄中的 50 多名親友,其中包括在高雄地檢署任職的慈濟委員夏穗華。


經夏穗華等人的進一步散播轉寄,有越來越多人收到這封郵件,甚至有人貼在 部落格或網站 討論區中,供其他人閱覽下載。


黃建銘在郵件中提到:他驗屍發現,近兩年來自殺案件越來越多,「民眾生活過得很不好」,很多人因為債務被逼得走投無路,但他們自殺後,債務往往由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繼承人「概括承受」,使親人們淪為暴力討債的對象。他建議死者家屬辦理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


他說,拋棄繼承只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繼承死者的債務;限定繼承則是繼承人在承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如果遺產多於債務,賸餘的遺產就歸繼承人所有;如果債務較多,也僅就遺產清償,繼承人也不用負清償責任,也就是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替被繼承人償債,且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效力,「這樣才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


他表示,驗屍時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


這封原本只署名「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的電子郵件在短短不到二個月,便回傳到黃建銘手中。其中有立委徐國勇 5 4日去函黃建銘表示看了信「百感在心」,並將儘力促成民法繼承篇的修正通過。


黃建銘日前相驗在家中死亡的陳姓老人屍體,要把前述信件的列印紙本,交給死者在研究所念書的兒子陳耀南,對方表示「看過了」。由於信件上原本只署名「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且未引述法條,陳耀南起初以為這又是騙人的信,看完就刪了,黃建銘當面表示身分後,陳耀南才恍然大悟。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非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建銘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給孩子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 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他們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們死後,家人本來以為『 終於解脫了』, 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們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或者利用這些帳戶來作為詐騙民眾時的匯款帳戶、或從事洗錢等犯行時的人頭帳戶,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沒聽過死者生前有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 ,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成為「無人繼承」時,才能讓全部家屬不用承擔死者債務,否則 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 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或是出家法師要替俗家的親眷承擔債務?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 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 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從小康之家,變成不但全家財產都沒了,還負債上千萬,甚至上億!晴天霹靂,怎會不想自殺!


出家並不能切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此出家眾仍有繼承權,也有繼承俗家親眷債務的可能!尤其是 法師常常未居住戶籍地,也與俗家親眷無聯絡,且所掛單的寺院並未辦理法人登記,而將寺院的財產,尤其是存款,以法師的個人名義登記或開戶,當法師因繼承而承擔俗家親眷的債務時,也有可能使該寺院的不動產遭法院查封拍賣、存款經法院查封後命令銀行支付給債權人,導致十方眾生供養的常住財物被用來清償法師自己俗家親眷的債務 ,這是多重的罪啊!


如果對已經宣告破產的債務人要不到錢,形成呆帳,但是他死後,卻 可因繼承而讓債權從其他人身上獲得清償,因而打消呆帳,哪豈不是鼓勵銀行逼死債務人?這也難怪目前銀行授信控管不嚴,於遇到呆帳時,就將不良債權轉賣給暴力討債集團,而暴力討債集團的手法越來越殘忍、恐怖,非得逼死人不可!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 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在承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如果遺產多於債務,賸餘的遺產就歸繼承人所有;反之,如果債務多於遺產,未獲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也不用負清償責任,不用拿自己的財產來替被繼承人償債。而且,更重要的是: 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讓暴力討債集團上門,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尤其是 人將身分證件出租或出售給別人時,詐騙集團會怎麼用,連自己都不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 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 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阿彌佗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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