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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彙整說明表
(申報期間:5月1日至6月2日止)
項目 | 可扣除金額 | 減免或扣除條件 | 應檢附證件 |
一、免稅額 | 每人77,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15,500元。 | 本人、配偶及下列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 (1) 本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者。 (2) 子女未滿20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3) 本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姐妹合於(二)情況者。但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 (4) 本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惟如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或具扶養該親屬或家屬之能力者,則不得列報。 | 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證件請參考89.9.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 學生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件影本。 同上。 本人與受扶養者關係證明、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證明及受扶養者父母職業所得證明影本。扶養大陸親屬須附大陸人民居民身分證及海基會認可證明文件(20歲以上就學不認定) |
二、扣除額 (一)一般扣除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只擇一採用,不得同時採用。 | ||
1..標準扣除額 | 每年46,000元 | 單身者。 | 不需檢附任何證件。 |
每年92,000元 | 有配偶者。 | ||
2..列舉扣除額 | 應逐項檢附證明。 | ||
A.捐贈 | 所得總額100%或20% | (1)對政府機關或勞軍,不受金額限制。 (2)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最多以所得總額20%為限。 | ‘ 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
B.保險費 | 每人每年最高24,000元加健保費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扣除) | 保險費收據正本或服務單位證明正本。 |
C.醫藥及生育費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本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惟已受有保險給付及政府醫療輔助部份不得扣除。 | 公立醫院、公勞保、農保、健保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可之醫院所出具之收據正本。 |
D.災害損失 | 核實扣除,無金額限制 | 須為不可抗力之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地震等損失,並於發生後15日內報備者;但已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 稅捐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正本。 |
E.購屋借款利息 | 每年每戶最高 30萬 |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關借款所支付利息,但須先減除申報之儲蓄特別扣除額,且以1屋為限。 | 該購屋借款當年度的繳息證明單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影本。 |
F.房屋租金支出 |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二選一適用。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 l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 l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94年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 |
G.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 每戶不得超過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 捐款期間:依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 (附錄)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l 對同一擬參選人:10萬元為限 l 對不同擬參選人:20萬元為限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統一印製之捐贈收據並由候選人開立之收據正本。且所載「截至本次受贈累計金額不超過選罷法第45條之1規定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
H.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之捐贈 | 捐款起始日:自政黨、政治團體開立受贈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之日。 (附錄)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 l 對同一政黨:30萬元為限 l 對不同政黨:60萬元為限 |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2%以上者。(94年度因未辦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度)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 |
I.依選罷法及政治獻金法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 依候選人有無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 l 有: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l 無: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 |
J.對私立學校之捐贈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 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 檢附收據正本。 |
(二)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1.財產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2.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財產之實際成交價額及取得與改良成本之證明文件影本。 |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每人78,000元 | 本人、配偶及合併申報之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8,000元;但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憑扣繳憑單認定。 |
3.儲蓄扣除額 | 每戶最高270,000元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之信託資金收益。 | 憑扣繳憑單認定。 |
4.殘障特別扣除額 | 每人77,000元 | 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如為殘障福利法第3條及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指嚴重精神病患者)。 | 殘障手冊影本、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診斷書有效期限3個月)。 |
5.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 | 每戶每年最高25,000元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空中大學、專科、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如領有公費之師範生、公費、半公費研究生)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 學生證、繳費收據、在學證明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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